第06版: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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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阴阳合同”避税 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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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3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签“阴阳合同”避税 偷鸡不成蚀把米

 

偷鸡不成蚀把米。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法院近日审结了一宗签订“阴阳合同”规避税款的案件。由于贪图蝇头小利,原、被告签订“阴阳合同”并被房产中介利用,被告被诈骗了首期房款12万元和契税3万元,向当地警方报警,中介罗某因涉嫌诈骗被刑拘。

2013年11月25日,原告陈某某、杜某某(卖方)与被告熊某某(买方)听信房产中介员罗某的蛊惑,为规避税款签订“阴阳合同”,把实际购房总价款40万元在合同上写成28万元。在中介的要求下,被告先后将首期购房款12万元及契税3万元转账给他。后房产过户手续没有办妥,罗某也不归还15万元,原告要求解除合同。

律师提醒,签订“阴阳合同”或许能为二手房交易双方“省下”一些税费,但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也无法保障自身的权益,极易导致合同纠纷,更随时面临着法律的处罚。卖方因为少缴税款,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存在偷税行为,则不仅会被追缴税款,还可能被处以罚款,甚至可能因触犯刑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买方也存在偷逃税费的行为,被查实后,也会一样受到补缴税款、罚款等行政处罚,偷逃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则可能与卖方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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