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张某与李某是同事,2018年11月份,在公司早会期间,因张某指出李某业绩不好,双方发生口角。后双方走出办公室,互相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张某被李某打成重伤。张某在公司被同事打成重伤,构成工伤吗?
律师说法(省人大代表、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吴爱民):《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 497号)中,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进行了解释,其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本案张某与李某在办公室内发生口角,双方在办公室外互相殴打,张某并非在履行工作职责。虽然张某被打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但此时其并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张某采取不恰当的方式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导致其被打伤,因此被打伤的后果并非工作原因所致。张某被打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的情形。因此,这种工伤认定情形,员工受到暴力伤害仅仅与工作具有关联性还不够,履行工作职责必须是伤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故张某在公司被打成重伤不构成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