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日报6月5日讯 (记者 袁光宇 通讯员 姜威) “现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政法机关办案也越来越规范。凡是企图通过错过追诉期限来逃避法律惩罚的,基本上是痴心妄想!”5月27日,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一位检察干警表示。
2009年,曾某北化名“伍小红”,在邵东县城一家足道馆从事按摩工作。一次,他在帮该足道馆老板曾某初做推拿时,乘对方熟睡之机,盗得其放在邻床背包内的现金2万元,尔后逃回自己的老家邵阳县。
在老家观望一段时间后,发现并没有公安干警上门来抓自己,曾某北开始辗转于全国各地务工。
今年3月,作为网上被追逃人员,曾某北被佛山市三水区公安机关抓获。
“我这是10年前的事啊!”被抓时,曾某北虽然认罪认罚,仍感到有点意外和惋惜。在看守所内,一位狱友了解到他是因为10年前盗窃2万元被抓后,为他“抱不平”,“盗窃2万元,顶多判刑3年。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你这都过了10年了,还进来了,不该呀!”
听狱友这么一说,曾某北也不禁替自己感到委屈和冤枉。趁检察官到看守所提审时,他提出了质疑。
难道曾某北的犯罪行为真过了追诉期,司法机关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彭东钫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曾某北的狱友说得没错,盗窃2万元,按照《刑法》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的追诉期为5年,10年已经过了追诉期。但他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当年该案的受害人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已于10年前立案侦查,所以此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这名办案干警指出,“因为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经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曾某北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