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我知道用别人的卡取钱是不道德的,想着失主要是找到我,我就还钱,没想到自己已经违法了,真是后悔。”2月16日,面对双清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张某后悔不己。
2015年12月4日上午,石某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交给石小某,让其取钱出来装修房子。石小某持该卡到双清区东大路一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取完钱后正好接到石某打来的电话,询问密码是否正确,取了多少钱等,石小某一手拿着取出来的钱,一手拿着电话就往外走,忘记将银行卡从柜员机上取走。随后,张某到该邮政储蓄银行取钱时,发现该银行自动取款机中留有一张银行卡,并可以继续取钱,于是分七笔取走该银行卡内共18500元人民币,后将该卡丢到路边垃圾桶。
石小某回到家将钱交给石某后才发现银行卡忘在自动取款机内,两人立即赶到银行查询,发现卡里的资金全部被人取走,石某立即报警。办案民警和石某来到银行,查看了ATM机上的监控录像后,初步掌握取款人的体貌特征等信息。在强大的压力下,取款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所获赃款赔偿给受害人石某,石某对被告人张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银行卡骗取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事发后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取得了受害人石某的谅解。法院遂作出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 (贺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