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18日从杭州市政府获悉,杭州日前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管理,规定自持商品房对外出租单次收取租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2017年4月,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曾会同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下发文件,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房屋不得销售或转让,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违者取消土地招拍挂资格。
本次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在“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单次收取租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开发企业不得以租代售、变相销售自持商品房屋使用权。
通知对开发企业租赁备案时申报的租赁价格作了相应限制,提出租赁价格一经确定,原则上1年内不得上调。
根据通知,自持商品房屋办理验收确认前,开发企业需先申请办理自持商品房屋租赁备案手续,一次性将自持商品房屋纳入租赁平台进行公开展示,接受租赁预登记,并可根据租赁预登记先后顺序、租赁申请人诚信等综合情况,合理确定拟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