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周刊·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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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冲动,有“理”还须有“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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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冲动,有“理”还须有“礼”

刘次庄
 

有“理”还须有“礼”,否则有理变无理。可是现实生活中,却偏偏有人自恃有“理”而不讲“礼”,将“理智”变为“冲动”,最后赢理变为输理,既赔礼道歉,又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前不久,笔者本人就主审了类似的两起民事纠纷案件。

2017年3月5日清晨,赵某(32岁)驾驶无牌电动车去市区务工途中,在蔡锷北路华天大酒店前路段与李xx(46岁)驾驶的湘E2YXX6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赵某连人带车倒地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李XX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赵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赵某在医院住院治疗35天,经司法鉴定构成10级伤残。出院后,赵某纠集其堂兄弟数人在李XX家后的山坡上将其拳打脚踢、扇耳光致其受伤。李XX在医院住院治疗15天,经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共用去医药费9747元。由于双方积怨已深无法协商,双方选择法律途径解决。

6月中旬、8月下旬,上述由赵某为原告、李XX和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为被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以李XX为原告、赵某及其堂兄弟等5人为被告的健康权纠纷这两起案件均由本人主审。前一起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很快就判决结了案。可是后一起案件审理难度大。庭审过程中,原告李XX情绪非常激动,扬言如被告赵某不当面认错,如不能满足原告方的要求,就要将他打成自己当初那个样子。法庭辩论终结后,本人计算出了一个较为合理双方当事人均能够接受的赔偿数目。最后,赵某当庭向李XX 赔礼道歉,请求谅解。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达成“由被告赵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李XX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2800元”的调解协议。

掩卷沉思,笔者不无感慨:赵某身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完全有理由要求被告李XX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协商不成,可以依法维权。可是,他选择了行凶报复、殴打他人的不法行为,最终落得个赢理变输理,既赔礼道歉,又赔偿损失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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