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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新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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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3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新规落地

 

贺旭艳 陈筱梅

本报讯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新规为我市残疾人加快小康进程带来重大利好。3月16日,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会议对新规的贯彻实施作出部署安排。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对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保障金,是国家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举措。之前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代扣、地税代征。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和湘财综[2016]46号文件精神,今年1月1日起,地税部门正式成为征收主体。

受益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的推进,“十二五”期间,我市年均培训残疾人1600名,为1000名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建立了从高中到大学阶段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体系,年均新增残疾人就业1000名、年均扶持农村残疾人发展生产1500名、扶持城镇残疾人就业创业不少于300名。据统计,全市地税系统11年来累计代征保障金9633万元,年均增幅达19.36%。

新规实施后,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残疾人教育培训、职业康复、创业扶持、就业服务、脱贫解困6个方面,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公布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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