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力平
本报讯 新买不久的汽车正常行驶途中发动机部位自燃而烧坏整车,经鉴定车辆存在质量缺陷,车主曾某要求汽车销售商和生产厂家“退一赔三”。3月9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案子,判决汽车生产厂家退还曾某购裸车款146000元,并赔偿曾某三倍购车款438000元。
2014年12月10日,曾某在邵阳与宝庆汽车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约定裸车价格为146000元,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费共计6442元。2015年8月25日,曾某的弟弟驾驶该车由娄底开往长韶娄高速方向,在距娄底收费站3公里处时,车身突然发生自燃,火势从车头向车身方向蔓延,发动机舱被烧毁。事故发生后,曾某要求该车的销售商和生产厂家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曾某遂将销售商和生产厂家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曾某与销售商、生产厂家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车辆起火原因及车辆残余价值等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车辆发动机连杆材料和金相组织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导致该车发动机运转过程中,出现连杆断裂;断裂的连杆打烂缸体,使发动机内的润滑油喷洒到正在工作的高温三元催化器导致汽车发动机机仓内起火。车辆维修费用已超过购买一辆新车所需的费用,该车无任何修理价值。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原告曾某购买的由被告某生产厂家的涉案汽车,经鉴定发动机连杆材料和金相组织不符合标准要求,生产厂家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其应当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原告承担民事责任。因本案证据不能证明销售商明知其销售的车辆不符合标准要求而进行销售,故销售商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汽车从一种奢侈品己进入到寻常百姓家,由于汽车销售模式的特殊性,以及标的额较高,消费者要求加倍赔偿,尤其是要求3倍赔偿还不常见,大多数还是通过修理、退换的方式解决。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市民购买汽车就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只要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商家的车辆存在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假充真等欺诈行为,就可以要求销售商或生产厂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