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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无故辞退染病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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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2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岂能无故辞退染病员工?

黄 田
 

据报载,2月16日22时7分,载有近300名贵州籍复工乘客的G4138次定制专列到达杭州东站。2月17日上午,杭州复工人员定制专列的第二趟列车又从成都东站驶往浙江。

浙江嘉善县有些企业更是慷慨解囊包下专机。2月16日17时30分,浙江长龙航空GJ8025航班载着154名企业返岗员工,从四川广元机场抵达杭州萧山机场,企业派车把员工一一接回工厂。

非常时期,一些企业更加重视员工,千方百计采用包车、包机或包高铁专列等方式,从四面八方免费接员工返岗上班。上述企业这些充满温暖的善举,实在令人敬佩,让人感动,值得借鉴和学习。

然而,与之相反,杭州某食品公司的做法却令人不齿。据报道,湖北籍员工姚女士春节期间回家时不幸感染了新冠肺炎,后接受隔离治疗;2月5日治愈出院。

几天后,公司得知她的情况,便通过微信告知:因其被确诊过新冠肺炎,不得返岗,公司已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

据了解,2019年3月,姚女士入职杭州一家食品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5000元。

今年1月18日,姚女士回湖北老家休年假。回家待了几天后因发烧去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后接受隔离治疗并治愈出院。

毫无疑问,该公司这种做法显然违法。《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如员工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员工返岗,否则构成就业歧视,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据国家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已病愈出院曾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姚女士,公司是不能以此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员工是企业的财富,我们不应满足于把它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挂在嘴上,锁在抽屉里,而应真正地落实在行动上。尤其在国家面临大“考”,员工遭遇困难的新冠肺炎疫情当前,更不应落井下石、上树抽梯,公然违规违法,粗暴开除员工。而应雪中送炭,给予人文关怀,只有如此,企业才能形成强大合力,得到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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