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市民王某入职某公司上班,公司未给王某购买工伤保险。2019年1月的某天,王某骑电动自行车下班,中途去菜市场买菜,买完菜后在菜市场门口不远处被车辆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王某要求公司赔付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公司以王某下班去买了菜且系被车辆撞伤为由,拒绝赔付王某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那么,王某在下班途中买菜发生交通事故,到底是否属于工伤?
对此,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刘银辉分析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也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根据上述规定,王某下班途中买菜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公司应当赔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刘银辉律师解释,本案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职工在交通事故中不能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承担主要责任,其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权利则自然丧失。与此同时,下班途中买菜、接小孩、去父母家等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而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还须符合上述多个前提条件。据此,本案当事人王某既可以向肇事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向公司方主张赔偿工伤保险待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