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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遭遇骗婚 维权未必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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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7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婚后4天新娘失联,新郎怀疑被骗婚,律师以案说法——
即便遭遇骗婚 维权未必无门

邵阳日报记者 袁光宇 实习生 钱依萱 董依然
 

今年5月29日,在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多后,邵阳县诸甲亭乡某村36岁的吴某某与怀化市沅陵县二酉苗族乡35岁的石某某在邵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但6月2日新娘上街赶集后,再也没有回来,且电话打不通、微信“拉黑”,从结婚到失联仅隔4天。

吴某某家人在找寻新娘一个多星期无果后,怀疑被骗婚,于是到当地派出所报警。不料当地派出所以“双方系合法夫妻”为由,不予立案,并表示如果要立案的话,应该去找女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于是吴某某一家又前往怀化市沅陵县二酉苗族乡派出所报案。民警经查发现该乡确有石某某其人,但表示必须在当时的案发地即邵阳县立案。

吴某某家人困惑,报警到底该找谁?同时,吴某某一家还有不少疑问:第一,当事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时,共有两个媒人,其中一人为诸甲亭乡本地人,另一人则为石某某的小姨,两名媒人每人拿了3200元的“媒婆钱”。新娘失联,媒人该尽哪些义务?第二,两人谈婚论嫁的过程中,男方先后支付女方逾12万元的彩礼、首饰钱等费用,那双方是否有买卖人口和买卖婚姻之嫌,各自该担什么责任?第三,万一双方所在地公安机关都无法立案,那么,男方该选择什么方法进行维权?

对此,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许婷律师认为,首先,男女双方相识一年多后,双方经自愿登记后成为合法夫妻,因此,本案从刑事角度而言,难以构成拐卖妇女罪。其次,媒人起到的是居间介绍男女双方认识的角色,对于男女双方之间的纠纷解决没有法定义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男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男方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同时,第十条还规定:“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据此,该案的男方可以在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女方退还彩礼费用。再次,从本案所能提供的案情来看,在新娘为何失联的情况没有任何眉目之前,两地公安机关的确难以找到立案理由。

许婷律师提醒大家,婚姻是人生大事,在相亲及缔结婚姻的过程中,男女双方都要提高防范意识,避免受骗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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