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日报讯 (记者 童中涵 通讯员 吕游 刘结连) 6月4日,由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邓某生掌掴中巴车司机一案在新邵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邓某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4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生在新邵县汽车总站搭乘中巴车回家,车内有司乘人员及乘客共16人。车辆行进过程中,邓某生因为座位问题与司机陈师傅发生口角,邓某生冲上去对正在驾驶车辆的陈师傅打了一耳光,陈师傅赶紧刹车将车停稳,两人继续拉扯。后陈师傅报警,邓某生被依法传唤归案。
4月17日,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邓某生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发生后,网民纷纷呼吁法律严惩殴打驾驶公交车司机的人。但也有人对此案提出质疑:仅仅打了一巴掌,又没造成严重后果,就判刑四年,是否量刑过重?
据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此案的检察官介绍: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指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犯罪行为,适用刑法第114条规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因此,邓某生被判刑四年属于法定量刑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