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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全市性工作会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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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全市性工作会议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精神,加强全市性工作会议管理,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出台了邵阳市全市性工作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精简会议,提高会议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央、省和市有关精简会议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全市性工作会议是指市委和市政府召开的,或者工作部门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县市区和市直机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本办法中所指全市性工作会议不包括按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市人大和市政协全体大会。

第三条 坚持精简原则,进一步做好全市性工作会议的统筹协调工作,减少会议数量,提高会议质量。坚持高效节约原则,开短会、讲短话,提高会议效率,节约会议成本。坚持方便基层原则,合理安排会议时间,可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的,尽可能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能合并召开的一律合并召开。

第四条 严格控制会议经费,严禁摊派、转嫁、套取会议经费。会议经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会议审批及承办

第五条 全市性工作会议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相关部门配合承办。

第六条 市委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经市委常委会议批准或市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市委办公室为主承办。

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或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为主承办。

非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承办,但有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并讲话的会议,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可予以指导、协调。

第七条 市直工作部门以“全市XX工作会议”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全市性工作会议计划送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报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此类会议原则上参照省委、省政府做法,不得随意新增。年度会议计划应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参加人员等。会议由相关工作部门承办。

第八条 各工作委员会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作为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得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特殊情况确需召开的,须经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按程序审批、备案。会议由其办公室或相应的工作部门承办。

第九条 没有列入计划,但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的,须经市委常委会议或者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

第十条 各类全市性工作会议均要压缩会期,减少参会人员,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相关会议可以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

凡需市委、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大会,除综合性大会外,专项工作会议一般按“谁分管、谁联系、谁出席”的原则安排出席领导。与工作无关、影响不大或可参加可不参加的单位,不列入参会单位。

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只开到县市区级,会期不超过1天,人数控制在60人以内。需要由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参加的会议,分别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市委书记、市长批准。

第三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一条 市委和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凡是明确规定参会对象的,原则上不准请假。因参加上级会议、活动或者身体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要将书面请假报告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由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阅批。相关部门承办或组织召开的会议,参会人员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凡是会议通知明确规定报到时间地点的,要按规定要求报到。对于不请假、不按要求参会的,或未经同意擅自安排他人替代的,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调查处理,并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参会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得在会场内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接打手机。严禁在会场抽烟、随意离开会场、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第十三条 对违反会议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和文明单位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相冲突的规定,不再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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