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抚养责任的履行,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必然体现,也是现代中国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然而,在“家丑不可外扬”,当事人不愿翻脸对簿公堂,法律维权也难以到位的情况下,很多老人、孩子以及生病的家庭成员,其被赡养被抚养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而沦陷于困境之中。
我市有相当一部分孩子,其父亲去世或丧失劳动力,母亲离家出走或改嫁,从此不闻不问。最可悲的是,包括当事家庭成员在内的社会群众,对于他们只有道德评判却无法治干涉意识。一句他的经济条件也不好,似乎就成了原谅的理由。殊不知,抚养责任并不是金钱完全能够代替。这种放任,不仅对孩子一生造成不良影响,也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还有一些做父母的,因为自身不成器或沾染恶习,将孩子的抚养责任抛给了家里的老人;一些做子女的,对老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甚至还有将老人低保金拿去赌博;一些做配偶的,在对方生病或残疾之后,未能离婚却也弃而不顾。因赡养抚养权益缺失而造成的困境群体,其生存自力无法保障,只能指望于政府和社会。
但是,不论是国家低保和社会公益,都无法忽略和替代家庭成员应承担的责任。今年的低保对象审核中,有不少困难群体未能纳入低保对象。其原因是,根据现行的低保政策,家庭成员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当事人就不能享受低保。这一方面的确是体现社会公平的需要,不能将家庭成员应承担的赡养抚养责任转嫁给社会。另一方面,必须同步强化赡养抚养义务的追责,否则这类困境群体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仍将是社会和谐之短板。
强化赡养抚养义务的追责,需要加大对社会进行风气倡导和法制宣传的力度,帮助民众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水平。同时也需要基层干部、法律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甚至普通民众,重视并关怀这类群体,提供必要的援助。而司法部门更要针对这一现状,找寻差距、问题和对策,主动作为,高效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