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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1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扶贫村何以成了贪腐“重灾区”?

邓海建
 

村级组织是党和国家扶贫政策、资金资源落地的最后“中转站”。村官一旦发生蜕变、滑向腐败,将会直接侵害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中纪委监察部网站近日公开曝光了2016年1月至8月全国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突出的问题325起,其中,约有218起案例是“村官”涉腐,占比67%。

小村官成了大蛀虫,扶贫款成了唐僧肉。村官贪腐集群化、普遍化出现,就成了值得警示的现象问题。

有些数字令人触目惊心:比如陕西省纪委2015年查处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3711件,党纪政纪处分4082人,移交司法213人,2320名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受到查处。用地方法院的话说,基层政府干部、村委会成员在退耕还林、征地补偿款、惠农补贴发放等工作中的贪污贿赂犯罪“呈高发态势”。

数字只是冰冷的,故事才是悲情的。在“村官”涉腐问题的背后,尤其是扶贫村,当真是“鹭鸶腿上劈精肉、蚊子腹内刳脂油”。村级职务犯罪,看起来是“微腐败”,后果和影响却不容小觑。

扶贫村成了贪腐“重灾区”,论说起来,它是基层治理结构和权力生态的病征。但具体而言,无非还是下面几个肇因使然:一是财务制度混乱。财务管理不严、账目清理失范,没有审批、不讲规矩,时常有“白条”记账、“假票据”入账等情况发生。二是村官权力过大。村级民主议事机构和议事制度被少数人架空,原则和标准就成了个别村官的随心所欲。此外,任性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基层纪检监察等专门性机构缺失,也导致村官问题久拖难决,最后,骄纵了不少涉腐问题的发生。

一切的问题,归根究底还是责权利失衡的问题。在行政构架简政放权的今天,村级组织却应该大力“加压”并“限权”。一方面,对扶贫等款项的发放与使用,要加大审计及纪检监督的程序与力度;另一方面,以民主机制制衡少数“村官”的集中权力,密织“限权”笼子、畅通举报渠道,让村情民意能在村官之外,有更畅达的上传通道。

善政与善治,最终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必离不开基层自治组织与权力部门的法治作为。于此而言,反腐只是治标,制度建设才是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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