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4日

检察官监督执行 司法救助金回笼

邵阳日报讯 (记者 艾哲 通讯员 张晓琴 文芳 实习生 洪佳莉) “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赔偿这笔钱。”近日,从杨某禄个人银行账户划扣的13000元执行款已成功回笼司法救助基金账户。

2009年9月,杨某禄因口角将同村村民杨某育打伤,经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决,由杨某禄赔偿杨某育各项损失15476元,判决生效后,杨某禄未主动履行义务,杨某育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调查后认为杨某禄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此次执行。

2015年10月,杨某育向隆回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杨某禄下落不明、名下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杨某育年老多病,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隆回县人民法院为杨某育申请并发放司法救助金1.3万元,经杨某育同意,法院以执行完毕为由予以结案。

近年,杨某禄回了乡,并盖了新房,但从未向杨某育提及赔偿事宜,杨某育心中不忿,认为杨某禄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未果后,杨某育向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受案后,办案检察官向法院依法调取案件执行卷宗,并仔细询问当事人、调查走访村干部、查看杨某禄新建楼房,发现自向杨某育发放救助金后,法院并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就杨某禄应当履行的义务继续开展执行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在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应当作为特别债权集中造册管理,另行执行。办案检察官认为法院以“执行完毕”为由执行结案、未对杨某禄应该履行的执行款项集中造册管理存在履职不当,对此向隆回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为进一步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办案检察官与执行法官、村干部多次走访当事人,经过释法说理,杨某禄及其家属愿意支付执行款项。

2024年7月26日,隆回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恢复执行,于近期从杨某禄银行账户中成功执行到位13000元,并申请发放至县财政局代管资金专户,作为回笼救助金用于滚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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