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日报讯(记者 艾哲 通讯员 张亚东 王前亮)买家网购燕窝,签收快递时发现产品包装存在瑕疵,随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该燕窝为不合格食品,买家是百货商行经营者,从事食品互联网销售,能否要求“退一赔十”?近日,新邵县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令人深思。
年某某为甲百货商行的经营者,经营范围为酒类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销售。2023年9月14日,年某某在乙百货商行经营的“燕窝滋补抖音店铺”购买了2份500克的燕窝,并付款15600元。乙百货商行收款后,按照年某某提供的收货地址邮寄了燕窝。9月18日,年某某签收了燕窝,签收后发现该燕窝实物与售卖广告图片有差异,产品外包装标签不完整,且包装上并未完整标记该燕窝的生产者和经销商名称、固定地址等问题。随后,年某某委托专业机构对该燕窝进行鉴定,结论为亚硝酸盐含量超标,为不合格食品。年某某要求乙百货商行退还货款15600元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156000元,乙百货商行拒赔,故酿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年某某向乙百货商行购买燕窝并支付了相应的价款,乙百货商行向年某某交付了燕窝,年某某与乙百货商行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对年某某和乙百货商行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乙百货商行出售的燕窝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依法应当对年某某承担退还购物款的违约责任。年某某作为百货商行的经营者,对商品真假的认知能力比一般购买者应当要强,年某某在购买燕窝之后,没有食用,在发现燕窝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直接拿去做鉴定,这种不以食用为目的的购买,不符合普通消费者购买食品的行为特征,结合年某某系甲百货商行经营者的实际情况,本案不足以认定年某某这种特殊购买者为普通消费者,故不能以消费者的身份要求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乙百货商行退还年某某购物款15600元;驳回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由于年某某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不享有“假一赔十”的权利,故法院只支持了年某某“退一”诉求,没有支持其“赔十”的诉求。法官在此呼吁,生产经营者应当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应当理性维权,共同维护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