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共起诉假冒注册商标罪7人,起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人,起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3人,起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7人,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8件,“消字号”消毒产品公益诉讼案件1件,切实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明知是假药还销售,判刑、禁业没商量
2021年2月以来,胡某以5000元的价格从贵州购买了“降压片”“降压茶”等假药,并销售给某健康养生馆老板彭某5880元。彭某在明知胡某销售的药品没有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批号的情况下,仍多次从胡某处购买,并将部分“降压片”以12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
该院认为胡某和彭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的同时,还对广大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造成隐患,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23年2月,该院以二人犯销售假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同时诉请法院判令2名被告人承担销售金额10倍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58800元;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2000元;同时对二人发出从业禁止令。
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判刑并承担数百万赔偿金
为了快速赚钱,2021年11月,邓某甲开始在电商店铺上进行售卖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2022年5月,邓某甲邀请堂兄邓某乙帮其做事。2022年7月,邓某甲意识到自己贩卖有毒有害减肥产品的事情已经被公安机关发现,于是改用微信销售。2022年8月26日,邓某甲被警方抓获。同年8月30日,邓某乙主动投案。
经鉴定,邓某甲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邓某甲共计销售有毒有害的减肥产品59万余元,其中邓某乙加入后的销售金额为30余万元。
2023年2月,该院以邓某甲、邓某乙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同时诉请法院判令2名被告人承担销售金额10倍惩罚性赔偿。
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邓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万元,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金590余万元;邓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对其中300余万元惩罚性赔偿金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检察公益诉讼,守护“消”字号产品安全
2023年底,该院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部分药店进行了走访调查。调查过程中发现,辖区内部分药店存在销售不符合消毒产品规范的消字号产品的行为。该院认为,药店销售不符合消毒产品规范的消字号产品,可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在检察机关监督下,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对涉案药店进行立案调查,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对外销售相关涉案产品,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检察机关积极作为,有效规范了“消”字号产品市场秩序,维护了群众健康安全。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品牌成衣、成品包
去年,该院起诉了一批销售仿冒品牌成衣的犯罪分子,他们在明知非正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进购仿冒品牌成衣,并在微信朋友圈、网店等平台进行销售,获利几十万元甚至数百万元不等。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在主观明知未取得授权的前提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他人代加工生产假冒的某品牌成品包。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企业的知识产权,更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以来,该院共起诉假冒注册商标罪7人,起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人,严厉打击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正常市场经济秩序,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