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在一个相对偏远的郊区山村,看到拿到最后一笔被执行款将近两年的谢某一家生活稳定,前来进行回访的双清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脸上露出欣慰笑容。
2021年6月29日,双清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结果一笔拖欠9年之久的款项在开庭前夕一次性付清。
2013年9月10日,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岳某国、岳某兰分别赔偿谢某人身赔偿金382000元和248121元,二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被执行人岳某兰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支付了赔偿款,但被告岳某国却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
该案件首次执行期间,法院向岳某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传唤其到庭,岳某国称暂时无履行能力,希望法院宽限其筹钱时间。后当承办法官再次联系岳某国时,岳某国态度恶劣,明确表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且故意逃往外地。
经查询,被执行人岳某国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保险理财、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住房公积金信息,也没有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法院遂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转眼9年过去,得知申请执行方能够提供岳某国新的财产线索,双清区人民法院立即依法立案恢复强制执行,并继续对岳某国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法官得知岳某国潜逃回村,领取了房屋征收款、征地款合计170余万元,除去已支出的72万元外,剩余资金均以现金方式从征收专用账户取出,但一直未向申请执行方支付任何赔偿款,也拒不提供款项去向。
法院开庭和强制执行前夕,被执行人岳某国的女儿找到申请执行方,协商赔偿和解事宜。2021年6月29日,开庭当天,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岳某国之女将其父拖欠的30余万元执行款尽数支付到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国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拒不申报财产情况,还以现金方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开庭前赔偿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方现场出具了谅解书,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正义有时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失!”办案法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