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门诊慢特病与普通门诊统筹
(一)门诊慢特病。纳入门诊慢特病范围的疾病应综合考虑下列条件:
1.临床诊断及诊疗方案明确,且《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有相应的治疗药品;
2.病程较长,需要长期在门诊治疗,门诊医疗费用较高且普通门诊统筹难以保障;
3.病情较重但已过急性期;
4.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其他合理情形。
在职职工慢特病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80%比例支付,退休人员慢特病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85%比例支付。
(二)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二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2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3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支付。一个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