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02日

邵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二)

五、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一)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一规定。

(二)参保人员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在外省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在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后,作为本省视同缴费年限。军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其年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居民医保的年限,不能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三)参保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本省范围内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自2023年起,每年增加在本省范围内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1年,5年内逐步达到15年。

(四)用人单位职工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且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从办结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五)灵活就业人员年龄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且累计缴费达到以上规定年限的,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需以当前年度缴费基准值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缴费率,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后,方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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