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01日

邵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一)

一、实施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6号)。

二、适用人群

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工作。包括: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及灵活就业等其他参保人员。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以在用人单位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度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四、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率

(一)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灵活就业登记地或居住登记地申请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率为用人单位缴费率(8%),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值的60%。

(四)非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职工医保。

职工不得在同一时间段重复参加职工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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