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互相代打卡的行为,对用人单位考勤管理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呢?
2003年9月9日,李某入职某生物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手册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6年9月6日,某生物公司向李某送达2016版员工手册,手册中规定:“公司禁止未经授权以任何形式复制软件和篡改、伪造员工本人的考勤记录,或协助篡改、伪造其他员工的考勤记录等不诚信或欺骗行为”,累计三次(含)以上让别人或替别人打卡的行为,均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后来,李某将其员工胸卡的权限复制到自己的手环中,并进行使用;还曾将其复制卡交同事,要求同事代其打卡;另李某还曾代同事进行上班打卡。2020年11月30日,某生物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以此为由,向李某送达严重违纪通知和劳动关系解除确认函,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后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某生物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未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伪造自己考勤记录及协助他人伪造考勤记录的不诚信行为,符合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故某生物公司属合法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法院最终未支持李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法官指出: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劳动关系作为具有一定隶属性与人身依附性的长期、持续和稳定的关系,劳动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亦应当履行义务,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