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到自己家摘梨子,却意外被梨子砸伤,主人家该为此负责吗?网友们就此话题展开激烈讨论。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女士与黎先生在同一家工厂务工,得知黎先生家种植的梨子成熟了,刘女士便与另一名同事相约一同前往黎先生家采摘梨子。因事先未打招呼,当天恰逢黎先生有事外出,黎先生的妻子黄女士热情接待了刘女士等人,并主动拿出竹篙帮刘女士去果园打梨。
黄女士打下四五个梨子后,就未再继续打梨。可就在刘女士捡拾完地上的梨子后,树上突然掉落一个梨子,正好砸在刘女士的左眼眶上。刘女士回家后,感觉自己的左眼越来越疼,便在事发20多天后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眼球挫伤、脉络膜破裂、左耳慢性化脓性中耳炎等症状,并住院治疗了15天,产生治疗费用1万多元。
出院后,刘女士向司法部门申请伤情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她在与黎先生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将黎先生告上法院,诉请判令黎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判决
庭审中,黎先生答辩称,事发当天自己并不在家,妻子出于热情,主动帮忙摘梨,并免费赠予,这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不具有过失,不存在侵权关系,无须承担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和同事关系,事发后我还是垫付了4000元医疗费。”黎先生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黎先生妻子黄女士应刘女士请求,用竹篙将自家梨树上的梨子打落并赠予的行为,系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双方之间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刘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对梨子掉落引发的危险性有充分认知,并加以防范。因此,刘女士的受伤,与黄女士打梨不存在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黄女士对损害事实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时常会发生搭乘便车、善意撑扶等好意施惠行为,施惠人往往出于好意无偿帮助受惠人。
因为好意施惠是无偿的,是基于人们内心的善意,应该从公平的角度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责任,因此司法实践中,施惠人非基于故意或是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害,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