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费基数
单位以在职职工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缴费。职工月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全口径月平工资的60%的,按上年度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全口径月平工资的60%计入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全口径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300%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准值为上年度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全口径月平工资的60%。
2.缴费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部分缴费率为8%,职工个人缴费率为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8%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市政府认定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及其下岗职工按5.6%参保。
从2000年到现在,医疗保险单位部分的缴费费率经过了两次调整。
2011年7月,根据邵人社发【2011】93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将单位缴费率从原来的6%调至7%;2013年4月,根据市政发【2013】1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单位缴费率从原来的7%调至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