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日报讯 (记者 袁光宇 通讯员 杨礼 罗春梅)5月初,武冈市人民法院湾头桥法庭调解了一起“人不对名”欠款纠纷案,颇有警示意义。
周某与他人合伙在武冈市承包了一家卤制品厂的烧锅炉任务(包工包料),期间,钟某为周某等人提供烧锅炉用的木柴。受疫情影响,卤制品厂生意滑坡,周某等人烧锅炉所产生的收益日趋惨淡,所欠钟某的木柴款无力支付,周某于是向钟某出具了欠条。此后,钟某多次催收,周某一直未支付欠款,钟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人收到案件后,经审查,发现钟某起诉的被告为“周某甲”,身份证号码为“A”,而钟某提供的欠条上欠款人的名字为“周某乙”,身份证号码为“B”,被告与欠款人并非同一人。发现此情况后,承办人迅速与钟某取得联系并询问原因,同时与钟某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电话号码进行联系。周某称,其与钟某有生意往来属实,但该烧锅炉生意系自己与其他3人合伙承包,应当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周某认为钟某采取了一些非正当手段向其个人催收木柴款,因而心中不满。当其以个人名义向钟某出具欠条时,故意将欠条署名和身份证号码写错。
考虑到周某对欠钟某木柴款的事实与金额均无异议,承办人就本案的法律关系向周某、钟某进行了释明,对周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予以训诫,同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本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圆满结案。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欠款纠纷,那么应当如何处理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首先,作为相对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其次,在债务人出具欠款凭证的时候,债权人务必要债务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确定其真实身份,否则就有可能出现文中“人不对名”的情况,给诉讼带来一系列麻烦。我国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现代社会,失去诚信将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