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我今不敬老,我老谁敬我?”近日,武冈市九旬老人王某将自己的4个亲生子女诉至法院。
王某现年92岁,与丈夫李某共生育2个儿子、2个女儿,丈夫李某2005年过世后,王某基本上一直独自居住在大儿子家中。平时,4个子女对如何赡养老人没有一个明确协议,但每家每年都会给老人一些生活费用,给多给少各尽孝道。大儿子每次外出前,会提前安排好老人的生活;小儿子回家,也会接老人到家中居住一段时间。现老人自述年迈体虚,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子女近身照顾和陪护。可4个子女常年在外。老人无奈,只得将4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且每人每年轮流照顾自己3个月,如有病痛,治疗费用平均分摊。
武冈市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开启绿色通道,对该案优先排期开庭。通过了解,老人子女都不是不愿意赡养老人,而是对陪护方式各有不同看法。随后,在副院长蒋登忠的带领下,邀请乡村“五老”、基层干部一起到老人家中,现场进行调解。调解时,法官们从传统美德、乡村风俗以及不赡养老人的法律后果,结合具体案例,对老人的子女进行了批评教育。最终达成由两个儿子分月赡养照顾老人生活起居的协议,老人撤回本次起诉。
法官说法: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客观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