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名牌”这块蛋糕,个别不良商家会直接盗用著名或知名品牌的商标,对自家产品进行“包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赵某某是一家服装厂的老板,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他在未取得“阿迪达斯”“耐克”“彪马”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向崔某某等人提供样板、技艺标准及订单数量。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崔某某、刘某某、温某某等人为其生产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彪马”服饰共计65374件,总价值人民币379.0505万元。
2021年4月16日,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周某某等9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月7日,邵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一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至三十万元不等。赵某某等人表示不服,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3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针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一直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全面深化改革服务的意见》,强化对涉及知识产权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据悉,自2019年以来,该院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7人。
检察官提醒广大公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