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日报讯 (记者 李超 通讯员 刘嘉仪 胡楚湘) 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社会和家长对中小学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努力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12月8日,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印发《进一步做好全市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指出,课后服务工作,应坚持自愿选择、全面育人、规范服务、公益普惠、主动公开的原则,服务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校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在校学生。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亟需校内课后服务学生群体。
《实施办法》指出,中小学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下午正常作息时间放学后,结束时间要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乡镇和农村地区要与学生所乘坐的校车、公交车、客运班车等运营时间相协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课时/天,寄宿制学校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课时/天。初、高中年级工作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初中年级自习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高中年级自习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2:00。普通高中学校可在周末安排不超过1天的时间开展课后服务,周末安排课后服务时间不超过11课时/天。
《实施办法》指出,课后服务内容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发展特长、强健体质、增强实践,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实行“2+N”模式,“2”主要是指: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作业)和开设“五育”课程(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课程)。“N”指:学校结合办学特色和实际,组织开展艺术、阅读、科普、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光影育人”系列适宜儿童的影片等多种形式活动,努力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不得组织存在安全风险的活动。
《实施办法》指出,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应坚持以学校为主,一般由本校教师承担。学校师资力量不足的,可与其他学校合作,在一定区域内邀请同类学校优秀教师、专业教师、骨干教师等通过“走教”的方式补充学校师资力量,或由当地教育部门按照师资均衡配比的原则,组织区域内教师提供走教服务;也可以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后,由学校聘请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共同参与课后服务工作。如课后服务仍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
《实施办法》明确,我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暂定4元/课时,每学期课后服务收费总额不得超过800元;普通高中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暂定5元/课时,每学期课后服务收费总额不得超过1200元,并将根据成本核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课后服务收费开支,以不低于80%部分用于发放直接参与课后服务教师补贴,不高于20%部分用于行政管理人员适当补贴及其他开支。参与“常规托管型”(对学生进行常规看护、安排学生完成作业、自主阅读以及观看儿童适宜影片等)课后服务人员的报酬每课时不得超过100元,参与“五育课程”和“兴趣培养型”课后服务人员的报酬每课时不得超过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