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日报讯 (记者 刘小幸 通讯员 杨洪涛) 11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消息: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邵阳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的决定。这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第七、八部地方性法规。
《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起草,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协调,不分章节,共三十一条,主要包括规范与倡导、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邵阳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起草,共五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村庄规划、村民建房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对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分工、村庄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村民建房的审批和建房质量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重点规范。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20年7月31日、9月27日、10月29日对两部法规进行了三次审议。
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深入相关职能部门、县区及部分乡镇广泛征求意见,在《邵阳日报》及市人大、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全文刊登,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政协委员、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各方意见建议。在《邵阳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的调研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还组织开展了农村违法乱占耕地建房百村大调研活动,深入乡镇、村和农户家中,全面了解农村建房现状和村民建房需求。在此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两部法规进行了立法指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今年10月29日,经邵阳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