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日报讯 (记者 袁光宇 通讯员 王丽丽) 近日,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通过网约车运输、贩卖毒品的犯罪案件,被告人欧某某因作为中间人协助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武冈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欧某某在知晓唐某(另案判决)购买毒品部分用于贩卖的情况下,答应帮助为其联系购买毒品,唐某通过微信转账,共给欧某某14000元。其后,欧某某用13600元先后两次从刘某(另案判决)处购买约70克甲基苯丙胺,然后通过不知情的网约车司机从武冈市送至新宁县转交给唐某,欧某某支付了第一次租车费用146.65元,第二次租车费用133.52元至今未支付。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唐某购买毒品部分用于贩卖而协助唐某,且购买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法院遂对欧某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