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日报讯 (记者 陈星 通讯员 王蓓 孙红梅) 11月1日,北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自制电鱼机在资江流域非法电鱼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同时判令被告人郑某赔偿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款372元及公开赔礼道歉。
7月12日7时许,市民郑某眼见资江河水位上涨,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当天是周日不会有执法人员执法,便想去河里电鱼以饱口腹之欲。
郑某先是在双清区资江一桥附近的商店购买了电瓶及变压机头,再使用电线、竹竿和捞网等工具自制了一台手动电鱼机,然后从市区资江二桥下方的新滩镇老码头出发沿资江往雪峰桥方向站在排污管道上电鱼,约在禁渔区行走了400米左右,捕获河鱼11条。
郑某的非法行为被群众撞见并报警,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处置。郑某发现有民警对其进行追捕后,遂丢弃电鱼机及捕获的河鱼等物品逃跑。
次日10时许,迫于法律的强大震慑力,郑某主动到北塔公安分局投案。经专门机构认定,郑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使用的渔法系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其捕获的11条河鱼亦属当地水生野生动物。
法庭上,郑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达了自己的愧疚及悔改之心,并表示以后一定会遵纪守法,做一名爱护环境、保护资源的好市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郑某犯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行为影响了河域内鱼类的正常繁殖生长,致使国家渔业资源受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赔偿恢复天然渔业资源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