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日报讯 (记者 杨敏华 通讯员 杨红霞) “我错了,我不应该提起这次诉讼,妨害司法,我愿意接受处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8月13日,新宁县人民法院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的原告杨某财在主审法官唐良兵的追问下低下了头。
2019年9月,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杨某财在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夏某借款11万元,杨某财未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义务。今年1月23日,夏某携家属等5人到杨某财家催收欠款,经双方协商,杨某财当天还款4万元,由于书写能力有限,夏某在杨某财家书写了多张不完整的收据,3月,夏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杨某财将7万元交至法院执行专户,但提出已向夏某还款8万元,要求夏某退还其4万元,双方因此产生争执。7月,杨某财以两张收据为证据,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了确认合同有效之诉。
唐良兵接手此案后,询问了当事人,杨某财一口认定他分两次还了8万元给夏某。心细的唐良兵发现,两张收据所用纸张均是中国工商银行凭证的一截,字应该是出自同一人之手,从笔迹上看所用之笔应该也是同一支,正常来说,不太可能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能找到一模一样的纸、笔来写收据。在问话过程中,夏某的女儿也适时提出了她在1月23日还款的现场录了音,听完录音,唐良兵对该案已经有了明确的认定,杨某财提供了虚假的诉讼证据。
庭审中,一开始杨某财还坚持自己的说辞,但看到夏某女儿的录音材料后,意识到自己的谎言已经被戳穿,马上向法官承认错误,答应将剩余的7万元欠款直接还给夏某,撤回起诉,并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杨某财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