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武冈市人民法院邓家铺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共同聚餐饮酒,醉酒者夏某驾车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
2019年9月18日,因邓某从长沙回来,黄某邀请邓某在其本人经营的土菜馆吃饭。夏某便驾驶摩托车搭乘邓某、肖某一同前往土菜馆。随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也闻讯赶来,七人一起在土菜馆聚餐饮酒,期间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先行离去。聚餐结束时,肖某以及黄某、邓某发现此时夏某醉意已经非常明显,均劝阻夏某酒后不要开车,但未能劝阻成功。执意驾驶摩托车回家的夏某逆向行驶数百米后,车辆突然变向,撞在临时停靠在路边的一台货车上,当场身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货车司机、黄某、邓某与夏某的母亲、妻子、儿女四人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作出了相应的赔偿。因其余四被告在镇政府的调解中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夏某的母亲、妻子、儿女遂将四人诉至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邓家铺法庭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四被告均认为夏某的死与他们无关,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肖某作为活动的组织者与参与者,在夏某醉酒的情况下,负有照顾、照料、阻止其驾车的义务,因此被告肖某对夏某醉酒死亡的结果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尽管不认识夏某,但作为活动的参与者,也存在一起同饮的行为,出于对原告的人道主义关怀,建议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土菜馆经营者黄某、邓某、货车司机、保险公司已经分别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未将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合议庭不予干涉。
最终,合议庭经过长达两个小时的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被告肖某赔偿四原告因夏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8600元,由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当庭各补偿四原告因夏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260元。
法官提醒广大公民,切忌饮酒过量,更不应酒后驾车。作为同饮者,应对醉酒者尽到照顾、照料、阻止其驾车的义务,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会付出不同程度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