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日报讯 (记者 杨敏华 通讯员 杨红霞) “如果再有一次机会,我一定会积极主动履行,现在我配合执行。”6月22日,被执行人夏某在缴纳了执行款与罚款后,一脸的懊悔。
申请人李某在2013年6月入职新宁县某金店。在职期间,雇用单位一直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金店在李某请假期间多扣其请假工资,同时未足额支付李某供职期间的加班工资。基于上述事由,李某于2019年12月向新宁县人力资源保障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该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新宁县某金店向李某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及扣发的两天工资共计4千余元。仲裁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一直未履行。
今年6月2日,李某向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接手此案后,执行员于6月5日向被执行人新宁县某金店及其经营者夏某送达执行相关文书。取得联系后,夏某再三承诺,马上就来处理。直至6月19日,经承办人多次催促,该执行款仍未到位。
通过系统分析被执行人财产后发现,夏某名下有6位数的存款,却迟迟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6月22日,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528司惩15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0元。接到罚款决定书后,夏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遂将本案执行案款全数汇至法院执行专户,并主动协商罚款交纳事宜。考虑到被执行人认错态度较好,新宁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以示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