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日报讯 (记者 袁光宇 通讯员 李丹枝 陈良晔) 3月9日,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售卖野生蛇类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从城步及周边县域收购了总价款151562元的蛇类(主要为野生王锦蛇、灰鼠蛇、乌梢蛇、黑眉锦蛇等),在未办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且未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情况下,向饭店及私人消费者出售。销售蛇类总价款为409376元,非法获利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许可非法收购、出售野生蛇类,实施非法经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上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