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7年3月15日,邵阳市民李某(男)与王某(女)办理了结婚登记。2018年5月,王某发现李某有外遇,遂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不同意。李某向王某认错后并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本人如日后婚内出轨,婚后所有财产归妻子,本人自愿净身出户。”2019年2月,王某再次发现李某有外遇,于是要求李某兑现诺言,“净身出户”。请问,王某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说法(省人大代表、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吴爱民):所谓的“净身出户”,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分割财产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以道德义务作为筹码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是以离婚为前提,签订的协议才能生效。本案李某出具的“净身出户”承诺书正是约定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因此,李某向王某出具的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