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屈某军在其位于邵阳市杨家垅加油站附近的租房内贩卖了45克冰毒和20粒麻古给隆回县吸毒人员蒋某某(已判刑),共得赃款9500元;2017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屈某军在其位于邵阳市杨家垅加油站附近的租房内再次贩卖20克冰毒给某某和颜某某,得赃款4400元。2018年8月20日9时许,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屈某军位于邵阳县岩口铺振兴中路20号的住房二楼卧室内抓获屈某军,并当场在屈某军卧室内搜缴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粉末状毒品共计162.31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的红色药丸状毒品共计20.93克。
案件办理:被告人屈某军涉嫌贩卖毒品罪,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1月26日向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査起诉。该院于2019年4月11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屈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并处罚金1万元。
检察官说法:依法全面、规范地收集和提取证据,确保案件证据质量,是有力打击毒品犯罪的基础和前提。毒品犯罪隐蔽性较强,本案被告人对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搜缴的含有甲基苯丙胺的共计183.24克毒品辩解不是其所有,而是外号叫“小四”的毒友放在里面的,其本人不知道这些东西是什么,只知道“小四”放了东西在鞋盒子里。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这种辩解完全不符合常理,违背经验法则,不足采信,应当认定为其自己所有,并依法应纳入贩毒数额,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