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上午,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室,法律、城建、环保、水利等相关专家和实务工作者济济一堂,围绕《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召开了立法论证会。
《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草案)》是我市即将出台的第三部地方性法规,已先后经2019年3月1日、4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即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施行。
坚持治污染、保水质两手抓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夏宇宏介绍,以地方立法形式加强“母亲河”——邵水的保护,不但能够保证老百姓用水安全,而且将有效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稳步实施。
《条例(草案)》采取目标牵引、排污总量控制、重点整治、水质监测等办法,狠抓邵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王双奇认为,《条例(草案)》将水质改善作为邵水保护的中心目标,既注重结果管理,又注重过程管理,多管齐下,综合施策。
以最严格的方式狠抓邵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既是落实上位法的具体要求,也是加强邵水治理的务实之举。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吴纲要认为,《条例(草案)》应围绕“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等造成水污染的行为,设置禁止性条款和法律责任,以增强地方立法的刚性。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总工程师熊汉云直言不讳地说,虽然《条例(草案)》抓住了排污管理、河道保洁、黑臭水体整治、水质监测等重点问题,但还要高度重视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等污染的防治。
打好生态环境保护“组合拳”
《条例(草案)》起草部门介绍,治理河流,首先治理生态。加强邵水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既要狠抓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提高水源涵养和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也要突出抓好依法取水、科学节水等工作,还要重视水生物和渔业资源保护。
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赵河澄说,结合邵水水资源有限的实际,一方面要规范抓好取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和有偿取水等工作,另一方面还要抓好节水和防止过度开发水资源的工作。
邵水流域历史上曾发生过多次外来生物入侵,凤眼莲、水葫芦泛滥成灾,这是前车之鉴。市人大城环委原主任委员郭建江建议,《条例(草案)》在防止外来生物入侵方面增设条文,特别是要抓好漂浮物、有害藻类的打捞和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次生灾害。
市公用事务局总工程师柯珍湖认为,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对电鱼、毒鱼、炸鱼特别是使用地笼、潜水鱼枪等进行捕捞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厘清职能部门管水治水责任
夏宇宏介绍,保护一江碧水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的部门众多,关键是厘清各自职责,忠实履行职责,形成治水合力。地方性法规讲究他律,更讲究自律,通过对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进行细化,力防不作为的“懒政”现象出现。
《条例(草案)》在制度设计上建立了邵水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将邵水保护工作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产审计的重要内容,将水质监测作为邵水流域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绩效考核与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条例(草案)》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也进行了区分,关键是抓好责任之下的细化分工和密切配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吴纲要认为,机构改革正在进行,一方面要加强与编制部门的衔接,另一方面要督促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抓好职能部门职责的细化分工。
推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细化责任、落实责任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发挥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王双奇认为,应该严格规范投诉举报机制,规定受理投诉举报起三日之内务必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受理情况,一个月之内务必反馈处理情况,做到反应快、处理快、反馈快。
邵水保护是一个跨行政区域、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性工作,建立协调处理机制势在必行。王双奇建议,市人民政府建立综合协调处理机制,统一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的水质不达标、将垃圾和漂浮物排向下游等问题,对有争议的职能划分指定具体行政主管部门。
弹好科学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协奏曲”
夏宇宏介绍,衡量一部地方性法规的质量高低,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抵触,二是有特色,三是可操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吴纲要认为,地方立法不应成为制造矛盾的源头,而应是解决矛盾的手段,审议修改过程中,一定要着眼于减少行政争议。
邵阳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李晓定认为,地方立法要坚持前瞻性与科学性相结合,积极引进“互联网+智慧水利”的先进理念和技术手段,在智能化监控、共享化数据等方面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