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日报1月14日讯 (记者 袁光宇 通讯员 陈凌云 欧阳超) 近日,隆回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市纪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组原组长朱甲云妨害公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法院对朱甲云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被告人朱甲云受贿犯罪所得以及不能说明来源的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32.924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4日,朱甲云组织、指挥、煽动他人,两次以暴力方法阻碍湘潭市公安局民警协助湘潭市监委执行留置措施。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朱甲云利用其担任邵东县公安局局长、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包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5.32万元,数额较大。朱甲云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200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共有917.6043万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差额巨大。
宣判后,朱甲云当庭表示服判,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