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日报1月6日讯 (记 者 宁煜 通讯员 唐鑫) 1月3日,市财政局发布消息,市财政局和市委市政府接待处联合发文,对市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新标准自2018年12月20日已开始施行。
文件明确规定,市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在邵市直单位常驻地指大祥区(板桥乡、蔡锷乡、罗市镇除外)、双清区(火车站乡、渡头桥镇、高崇山镇除外)、北塔区(陈家桥乡除外)。非在邵市直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常驻地的范围按所在地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范围执行。
同时,我市明确规定,市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在省内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在省外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对方单位不负责安排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由对方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不作为接待用餐,餐费由用餐人员在标准内据实结账支付,接待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用餐费用。
文件明确规定,在常驻地范围内,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经单位审批后,可在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市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以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安排就餐,确定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
我市明确规定,市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即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具体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县处级140元/人·餐,其余人员12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