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015] 21号)文件精神,现将临时救助政策介绍如下:
一、保障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它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认定办法。
二、救助程序
1.申请受理程序。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居民都有权申请临时救助。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临时救助申请对象(或委托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其它情形的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向县级人民政府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提出申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临时救助申请对象要向申请受理单位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或个人情况、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与程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受理单位要及时受理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对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与程度等,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民主评议。经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对象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先行救助,事后按照规定补齐相关手续。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临时救助对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三、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主要形式为发放救助金或实物,以及提供转介服务。临时救助金采取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确保救助金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也可直接发放现金。还可以通过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条件等方式提供救助。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对给予救助金或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对于需要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进行救助的个案,可转介至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机构,进行个性化、专业化救助。
临时救助原则上每年救助一次,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充分理由的,不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