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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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管理步入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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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明年施行
城市绿化管理步入法治化

邵阳日报记者 宁如娟 通讯员 刘少阳
园林绿化工作人员在邵阳大道栽种花草。
 

2019年1月1日,《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作为我市第二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有何新亮点?对我市绿化管理又有何重要意义?11月16日下午,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申群会。

管理有法可依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2.27平方米,建成区人均绿地面积43.95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67%,绿化水平全面提升。

目前,我市城市绿化的执法依据主要为1992年实施并于2017年修订的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政府规章为1998年实施的《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这些法规、规章难以满足当前我市城市绿化工作的实际需要,从而影响我市城市绿化管理执法工作的开展。

申群会介绍,即将施行的《条例》,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细化了相关规定,可为我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同时,《条例》明确城市管理部门为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及其综合执法工作,参与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这一规定,改变了我市以往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由多个部门分别负责的状态,从而有利于城管部门掌握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的全过程,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

扩大覆盖范围

永久保护绿地制度、城市山体保护,在《条例》中,出现了不少城市绿化管理的新名词,这些名词的出现也意味着我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覆盖面更广,管理水平也将大幅提升。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园、沿江(河、湖)风光带、广场等地确定永久保护绿地。永久保护绿地确定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永久保护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保护绿地名称、界址、确定时间、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申群会说,永久保护绿地制度的实行,是我市创新推出的绿地保护措施,有利于长期保护城市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面积较大的绿地。

我市多山地,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生态植被多样化,为防范和打击对山体的随意开挖开发,《条例》第二十条要求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列入保护名录的城市山体开挖或者改造,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决策。

同时,为助力我市“蓝天保卫战”,《条例》规定,三个月内未能开工的建设用地或者已出让六个月以上未开发的待建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其进行绿化覆盖,以减少工地裸露黄土对我市环境质量的影响。

加大损绿处罚

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直是城市绿化管理的难点。由于破坏绿化行为的案件小、数量较多、认定较难,导致执法难度大。即将实施的《条例》明确了对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处罚,以加强对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申群会表示,市城管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践踏花草、攀折树枝、借用树木悬挂物体等损绿行为较为常见,不少门店前的树木因商家浇灌损害性液体等行为遭到破坏。为此,《条例》将践踏花草、攀折树枝,在城市绿地内焚烧物品、倾倒垃圾、挖根剥皮,浇灌损害性液体等行为列为禁止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条例》即将施行之际,我市各级各部门将尽快对市绿地系统规划进行修订完善,尽快出台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绿化资源普查、病虫害防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方面的配套措施,将法规规定转化为执法实践。同时,借助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知晓率;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培训,使每一名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运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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