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市民夏某在入住大祥区某酒店时,洗完澡出来不慎滑倒在卫生间门口致10级伤残,遂将酒店诉至大祥区法院。1月23日,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由酒店方赔偿夏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2017年1月26日,夏某从酒店房间卫生间洗完澡出来,因地面有水渍摔倒在地。受伤后,酒店经理将夏某送往医院并住院治疗27天。出院后,双方在派出所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由酒店方赔偿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12250元。
2017年5月2日,经司法鉴定,夏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此后,夏某以原调解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向大祥区法院申请撤销,并要求该酒店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被告则辩称,酒店方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损失是自身原因所致。
大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原告入住酒店期间,被告作为公共场所,其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从被告方提供的证据来看,无法证实事发当天酒店在客房卫生间张贴有“小心地滑”安全提示,亦无法证明提供了防滑垫等防护措施。另外,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双方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再次支付赔偿款35000元及消费券2000元(不含前次支付的12250元)。
(伍 洁 李熠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