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16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原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徐国才受贿案。法庭认定被告人徐国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同时,对徐国才受贿所得财物进行追缴。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国才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务用车租赁、加油站开发建设、油库建设等方面为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滕某某、龚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谋取利益,徐国才本人收受,或明知并认可其妻张某某、女婿祁某某(均另案处理)收受李某某等人的人民币、美元、港币、别墅、车辆、皮衣等贿赂,合计折合人民币2140万余元。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国才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到案后,徐国才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罪行,且其受贿所得全部赃款已全部退缴,可对徐国才从轻处罚。结合徐国才的受贿数额及情节,法庭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曾旭辉 李东峰 周盖雄 李丹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