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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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2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官说法系列之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抢夺方向盘 入狱四年牢

周盖雄 李丹枝 曾旭辉
 

【案情回放】

2014年7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与朋友从广东省深圳市乘坐大巴车前往隆回县。途中,唐某因在车上吸烟与乘务员刘某发生争吵,唐某认为受了气打电话告知其侄儿唐某某。当大巴车行驶至邵阳县境内的九公桥服务区后,唐某某带来六七个年轻人追赶大巴车,其中有几人手里持刀。唐某要求下车,司机黄某安怕出问题,加速离开该服务区。唐某要求司机停车并执意要下车,与司机和乘务员发生争执,唐某便到司机身边抢夺正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大巴车方向盘,因见车未停便直接坐到了方向盘上面。唐某的行为造成大巴车在高速公路左右摇晃并险些翻车。见此情况,车内乘务员以及乘客合力将唐某从方向盘上拉下来并控制。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抢夺正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客车的方向盘并坐在方向盘上,造成车辆左右摇晃险些翻车,严重危害了车上数十名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说法】

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本案被告人唐某为一己之私泄愤报复他人,竟然置数十名乘客的安危于不顾,抢夺正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大巴车方向盘,如果造成车辆倾覆,后果不堪设想,其行为显然已经威胁到公共交通工具上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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