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审理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情况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姜某平案等七起道路交通安全典型案例。
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姜某平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武冈市龙溪铺镇联合采石场岔路口路段时,与正在路边清扫道路的刘志刚发生碰撞,造成刘志刚当场死亡和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姜某平驾车逃逸。次日,姜某平向公安机关投案。经责任认定,姜某平疲劳驾驶机动车,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姜某平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机动车辆,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姜某平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下车察看现场,及时报警保护现场,而是驾车逃离现场,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姜某平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 救助被害人是交通事故肇事人的法定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从严惩处。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如被告人姜某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逃离现场,其刑罚应当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正因为其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意图逃避法律追究,因此,即使其在逃逸后又能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幅度相比不逃逸的被告人仍有较大区别,所以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驾车出行谁都不愿意发生交通事故,但是一旦事故发生,应当依法理性应对,及时抢救伤员、报警,保护好现场,心存侥幸驾车逃逸,只会受到法律的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