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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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1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官说法系列之一:道路交通安全
逃逸撞车压死人 判处无期徒刑

周盖雄 李丹枝 曾旭辉
 

【案情回放】

2015年7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宋某驾驶湘EH2475轻型仓栅式货车途经邵阳市双清区邵石南路邵阳市第十二中学附近地段时,因避让不及,将被害人杨某(男,时年5岁)撞倒在地,造成杨某轻伤,十级伤残。宋某没有停车查看伤者情况和采取救治措施,驾车逃逸。行驶至邵石南路与宝庆东路交叉路口时,宋某驾车越过道路中间双黄线逆向行驶并强行向右穿插等候交通信号灯的车辆。在向右转向过程中,宋某所驾驶货车碰撞1辆面包车尾部,宋某倒车后继续强行横插右侧车道。在此过程中,宋某驾驶的货车将衣某驾驶的湘AYQ205小轿车尾部撞坏。宋某将货车摆正后迅速逃离,行驶至双清区华竹小学路段时,宋某驾车避让不及,将怀有身孕的被害人周某(女,殁年33岁)撞倒在地,致周当场死亡。宋某仍未停车驾车继续逃跑,行驶至邵阳市建材城二期路口时又将邓某驾驶的湘ED4986小车前保险杠撞坏。此后,宋某仍然没有停车,继续加速逃跑,途经宝庆东路宝通别克4S店门前地段时,车速达每小时85公里。次日,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驾驶机动车撞伤行人后驾车逃逸,之后违章行驶又与多辆汽车相撞,并再次与行人发生碰撞,且未停车仍加速逃跑,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和多车受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宋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宋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说法】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必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上要求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主观上要求是故意。依据法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管是因为醉酒、吸食毒品,或者是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或逃避检查,在公共道路上驾车冲撞,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均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中,被告人宋某驾驶机动车撞伤行人后,未停车查看却驾车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宋某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线逆向行驶并强行穿插等候的车辆,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在城区道路超速行驶,造成所驾车辆与多辆汽车相撞,并再次与行人发生碰撞,且宋某仍未停车反而加速逃跑,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和多车受损,其行为已经危及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客观上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特征;宋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对于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是明知的,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多次严重违反交通规则,仍然在城区道路超速行驶,乃至再次发生多起事故,这表明宋某对于其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后果是持放任态度的,因而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因此,法院认定宋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考虑本案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所以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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