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11时,市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几位工作人员正在热烈地交流着邵阳法律援助经典案例——高级律师王垠方攻艰克难,七天连续作战,为伤残军人刘志明维权成功,强势开发商收取原告刘志明的32.732万元购房款被原本退回,同时赔付23万元现金。
此次维权可用八字概括:责重于山、德高如天。责重于山是律师王垠方正义之举的担当;德高如天则是伤残军人刘志明对维权胜诉的感慨。
合同违约
2014年2月7日,三级伤残军人刘志明回到邵阳市,以伤残补助金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商0217002号一套66.75平方米商品房,签订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书》,房价总额31.3992万元,合同约定2015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使用。刘志明信以为真,当日交纳了全额购房款27.9037万元,尔后交付了增加面积等款项4.8283万元。然而到了交房期限2015年12月31日,住房不能交付。几经折腾至今年5月4日,住房还是不能交付。为此,刘志明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但多次被遭拒绝。刘志明走上了上访路,从区政府到市政府,从省城到京城乃至中央军委,引起了老将军郭洪祥的关注。退役军人和残疾人群同情伤残军人刘志明的处境,结伴随之集体上访;各大网站跟贴相向声讨,负面影响扩大。
一审不服
5月6日,在市民政局建议下,大祥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伤残军人刘志明维权案,钟成华律师为之向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开发商退还刘志明的房款32.732万元和违约金5.63645万元(顺延照计),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6月20日,大祥区人民法院(2016)湘0503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双方的合同,2、判决生效后180天内退还房款32.732万元,3、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伤残军人刘志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开发公司同时上诉。二审以一审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大祥区人民法院(2016)湘0503民初483号判决,发回重审。
一审生难,重审无望,一而再再而三,引发了退役军人和残疾人群体上访……
调解结案
市残联十分关切与高度重视此事,市司法局也高度重视,指派高级律师王垠方为刘志明维权。王垠方担当在肩,立即与邵阳法律援助中心一起,为伤残军人刘志明制定了“维权方案”。经过七天七夜的走访、调卷、取证……王垠方查获了被告违约、违法、欺瞒的行为事实:(一)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书》违约条款显失公平,收取原告购房款未取得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二)房子还在打基础,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收取了原告购房办证费(原告系伤残军人购房办证无需费用);(三)欺骗原告该房价在全市最优惠,“该房没有几套了”;(四)房子在砌无期,凭空保证2015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事实上到现在还无法交房。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二)项、第五十八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等有关法条之规定,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已付房款32.7320万元,同时须支付银行利息1.423842万元和3倍赔偿款98.196万元;改变了原诉的违约金5.63645万元为3倍赔偿款98.196万元诉请。
一纸具状“补充诉请”完毕,王垠方与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监庭某庭长沟通交换了意见,形成共识:在提交补充诉状之前由法院召集,双清区政府派员参加,律师王垠方陈述本案,拟调解结案。
11月10日,开发公司接受调解。在大祥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开发商与刘志明达成了调解协议:(一)开发公司在2016年12月10日前支付刘志明补偿款23万元;(二)开发公司在2017年4月10日前退还刘志明购房款32.7320万元;(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开发公司承担。王垠方为伤残军人刘志明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