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公交车停车前后门同时上下客,年过七旬的李太太后门下车时被挤倒摔伤,造成十级伤残。公交公司赔偿了医药费用7万余元后,双方因协商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未果,李太太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院。11月17日,双清区人民法院在李太太家门口审结了这一起案件,并当庭宣判,判决公交公司还需赔偿李太太5.2万元。
2014年12月25日,李太太到双清区人民广场办事,一个人上了公交车。公交车到广场西站停稳后,司机打开前门和后门让乘客上下车,上车人较多,很多乘客选择从后门上车,把正要下车的李太太挤倒摔伤。李太太被紧急送往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37天,花去医药费用7.2万元,医药费用全部由公交公司支付。出院后,李太太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太太遂与公交公司进行协商赔偿,但因双方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分岐较大,协商未果,李太太便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
法院立案后,考虑到李太太年事己高,到法院开庭不方便,又加上城区乘坐公交车出行是人民群众出行的主要方式,为了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和法律知识,法院便组织到李太太家门口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提供公共客运服务的公司,其司机在客运过程中应谨慎驾驶,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既是客运服务合同的基本要求,亦是法定责任。司机在乘客上下车过程中导致乘客挤倒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公交公司可以减少并免除责任的情形,因此判决公交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老年朋友乘坐公交车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尽量让家人陪同,避免出现意外。 (贺力平)